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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政策介绍(黑龙江)
2005-07-29 10:06   

车辆购置税政策介绍(黑龙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政策介绍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三、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算办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山市车辆购置税统一由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办公地址:中山市莲兴路18号。
   七、纳税申报时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八、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法规
   (一)发票开具的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违章处理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2)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5.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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